壹、寧波居住房屋出租登記要收費嗎
寧波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不收費。
二、寧波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辦理流程
1、出租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填報居住房屋基本情況、出租人基本情況等信息;
2、受理機關對申報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進行審核;
3、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辦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告知需補充的材料信息。
三、寧波居住房屋出租登記辦理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第壹款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號發布)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條第壹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公安機關)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記工作;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管理機構)從事登記服務等具體事務工作。第六條,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報送下列信息:(壹)出租人的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工作單位、聯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實際租住人員,下同)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性別、民族、戶籍地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況。承租人為流動人口的,出租人應當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規定報送或者告之流動人口信息。出租人與承租人終止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報送承租人的名單。
綜合以上介紹,寧波的房東將住房出租給他人之後,去辦理住房出租登記,公安機關不會收取費用的,住房出租登記的辦理,會依據相關的程序進行。如果還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華律網律師,他們會為妳進行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