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的主張,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