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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要押金要剩下的房租合理嗎

近些年來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經歷了快速的增長,房價也是越來越高,對於壹些剛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來說,買房不現象,要解決居住需要,租房還是比較靠譜的。通常情況下,為了約束租賃雙方的行為,在租房時都會簽訂壹份房屋租賃協議,其中對於租賃雙方的責任、義務和相關權利做明確的規定。壹般來說,租房協議都具有壹定的有效期,那麽如果在有效期內承租人反悔想要退房,不要押金只要剩下的房租,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通常情況下,如果合同中沒有特殊的約定,這種情況屬於違約,具體可以協商。租房押金壹般用於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的制約,如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退租、損壞物品中、沒有交納水電費等等。如果沒有上述行為,那麽可以要求在租期到或者解除租賃合同時退還。

這裏涉及的主要問題在於租房合同提前終止是否可以。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壹般來說,只要有同持續下去的條件,合同就不會終止,除非當事人約定或者發生《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情形,具體如下:

1、當事人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事由,也可以臨時商議,只要達成壹致意見就可以終止合同。

2、租房壹方沒有正當理由不交房租。交納房租是租房壹方最基本的義務,只要在租房期,租房壹方都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金額交納房租。逾期不交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3、租房壹方未經房東許可將房子轉租給他人。在房東不知情的情況下,租房壹方另外轉租的,房東有權終止合同。

4、租房壹方毀壞設施。租房壹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愛護屋內設施,如果因為租房壹方的過錯造成物品損壞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並有權要求租房壹方賠償損失。

5、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不可抗力如臺風、水災、地震等造成房屋損壞,合同無法履行,雙方都有權終止合同。

通過以個介紹,相必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已經有所了解,承租人單方面提出解約,通常屬於違約行為,租房不要押金要剩下的房租是否合理也要看當初的租賃合同是如何規定的。如果遇到好說話的房東,不追究租客的違約責任當然是皆大歡喜,如果房東嚴格要求按合同規定執行,租客的這種行為很可能會被認定為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