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其中對於將房屋出租個人居住的,凡經房管部門備案並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可暫緩繳納房產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房屋出租方應繳納以下稅費:
(1)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其中對於將房屋出租個人居住的,凡經房管部門備案並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可暫緩繳納房產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範圍內的,應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積,依土地登記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稅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對符合免交房產稅的個人,也免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3)營業稅:應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納營業稅;
(4)城鎮建設維護稅: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以繳納的營業稅為依據,按使用稅率繳納城市建設稅。繳納人所在地在東城、西城、崇文、宣武範圍內,以及朝陽、海澱、豐臺、石景山、門頭溝、燕山六個區所屬街道辦事處管理範圍內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郊區各縣城、鎮範圍內的,稅率為5%;其余的稅率為1%;
(5)教育費附加: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按繳納營業稅稅額的3%繳納教育費附加;
(6)印花稅:應於簽訂合同同時按雙方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所規定的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貼花。稅額不足壹元的,按壹元貼花;
(7)個人所得稅: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費用後的應繳納稅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按月租金扣除20%後的應繳納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均按20%。
法律依據:
依照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對於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