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壹)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壹)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請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壹)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