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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變更承租人規定的條件是什麽?

變更公租房承租人,是指原承租人合同到期或不符合公租房租金標準,進而變更公租房承租人。公租房承租人變更條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遷出;2.與原承租人為同壹戶籍;3.作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4.與原承租人同住兩年以上;5.沒有其他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變更準備材料(1)申請人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並蓋章;(二)公有房屋租賃合同;(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註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簽署的同意轉讓的公證書;(6)所有權轉移申請書。法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壹)擅自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變更用途的;(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五)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還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