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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期租賃合同對誰不利?

無限期租賃合同的好壞要看情況,沒有絕對的好壞之分。當租客和房東協商好,雙方都遵守協議,對雙方都會有好處。如果壹方違約,對雙方都不好。

無固定期限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未約定租賃期限、約定的租賃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的租賃期限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

因為無限期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具體的租賃期限,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而租賃合同解除時,由於租賃合同未到期,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另壹方面,無期限房屋租賃合同無法保護不想解除租賃合同的壹方的利益,使不想解除租賃合同的壹方無法獲得因突然解除租賃合同而造成的損失的經濟補償。但無固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仍需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同時,非固定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時,出租人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並給予承租人壹定的合理期限,以便承租人有足夠的時間搬出所租房屋。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終止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有以下限制:

出租人也可以隨時終止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並給予承租人合理期限搬出租賃房屋。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