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余額: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離休、退休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