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收據(特殊情況除外)不能作為記賬憑證。在日常檢查中,稅務機關會逐壹拒收這些收據,減少妳的費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