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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女子被控“壹房多賣”,獲利數千萬元後被判無期。

張,生意上無法周轉,“壹房多賣”,用假合同騙取12人11萬元。新京報記者昨日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壹審以詐騙罪判處張無期徒刑,此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合同詐騙罪。

1000多萬詐騙案件沒有退回。

公訴機關指控,張於2012年8月至2015年3月,以偽造房屋手續、“壹房多賣”等方式,與買受人在朝陽區簽訂購房合同,騙取李先生等被害人購房款1100余萬元。公訴機關認為,張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起訴書顯示,金盞嘉園四套房子被她出售或抵押給12人,每人金額50萬到1.4萬不等。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截至案發,654.38+0094萬元尚未歸還。

據幾名受騙群眾反映,張將房子賣給他們後,以房子出租為由拖延交房,後來才知道房產賣給了別人,才發現自己被騙了。

騙錢做生意,血本無歸。

張受審時說,她家裏因房屋拆遷獲得了兩套定向安置房,她還從別人那裏買了壹套房子。後來做生意資金不足,就采取偽造定向安置房確認單等房屋手續的方法,將上述房屋多套壹室出售。拿到的錢用來做白銀生意被騙了,現在無法追回。“本來想貸款做生意,但是沒有抵押或者其他擔保很難貸到款,所以想出了壹房多賣的辦法。”張對說道。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張名義是賣房租房,實際上卻有虛構的還款能力,取得他人信任,騙取錢財。因此,糾正公訴機關指控的合同詐騙罪。雖然張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詐騙事實,但其多次實施詐騙,給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和無法挽回的損失。故未以詐騙罪從輕處罰,張壹審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同壹套安置房?剛抵押出去賣了。

受害人尹先生於2014年6月在京港汽車公園南車庫洗車時認識了張,張主動提出便宜賣給他兩套房子。後來尹先生跟著張看了金盞嘉園的兩套房子,兩人談好了價格1.5萬。

因為是拆遷後的“定向安置房”,張也有手續,房價很誘人。殷先生沒有懷疑張某,壹個月後又轉了654.38+0.5萬元給她。張在金盞鄉給他提供了兩套定向安置房。

尹先生不知道的是,三個月前,張以654.38+0.2萬的價格將其中壹套房產“賣給”陳先生,並以還錢為由抵押給劉先生;另壹套房產是4天前“賣給”李先生的,也是抵押給熊先生的。張的安置房確認單也是假的。

熊先生說,2004年6月28日,他通過朋友認識了張。張說,她向他借了1.5萬元做白銀生意,並提出用她的三處房產做抵押。熊先生與張簽訂了三份房屋租賃、買賣、抵押合同並辦理了公證。

陳先生說,他們是在張經營的壹家餐館認識的。在花費65438+20萬元購買張的房產後,他同意讓張將該房產回租兩年。然而,過了兩年,張以各種理由推延見面,並沒有談房子的問題。這時他才發現房子被張賣給了別人。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7-06。請以目前實際購買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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