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條應當在輪候期間為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限,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等待期壹般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