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條件:申請人(壹般應為戶口簿戶主)及其***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8年以上(含本數),且在本市工作並居住,仍保留農村承包地或宅基地的除外;
2、家庭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含本數);
3、申請人及***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發生任何房地產交易或轉移行為;
4、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本辦法附件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