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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公租房申請條件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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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非低收入家庭和個人可以申請公***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際居住;

2.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的城鎮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市住房困難標準(現執行標準為13平方米);

單身人員申請的,還應當年滿十八周歲。

(二)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農村家庭和個人可以申請公***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際居住;

2.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的城鎮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市住房困難標準(現執行標準為13平方米);

單身人員申請的,還應當年滿十八周歲。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可以申請公***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際居住;

2.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的城鎮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市住房困難標準(現執行標準為13平方米);

3.自大中專院校畢業次月起計算不滿五年。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個人可以申請實物配租或者貨幣補貼:

1、常住戶口登記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城鎮範圍內,並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際居住;

2、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個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個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現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個人人均年收入執行標準是17640元);

3、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

4、無自有汽車,無商業、倉儲、辦公等用房。

申請人單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年滿三十五周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個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不受年齡限制。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際居住並工作;

2.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的城鎮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市住房困難標準(現執行標準為13平方米)

3.在申請當月前三個月內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5年(含外地社保轉入年限)。

單身人員申請的,還應當年滿十八周歲。

(六)壹個家庭推舉壹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

主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同申請人。與主申請人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需要與主申請人***同申請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同申請人。

主申請人的申請經受理機構受理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請的,受理機構不予受理;與主申請人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已經與主申請人***同申請,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請的,受理機構不予受理,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和與其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監護人作為***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沒有上述監護人的,可以由其他監護人代為申請。

(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申請公***租賃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經受理的;

3.按照有關規定被限制申請資格的。

(八)本市城市規劃區包括:

1.青秀區、興寧區、西鄉塘區、江南區、良慶區、邕寧區;

2.經開區、高新區。

註:本市城市規劃區不含市轄縣、武鳴區、東盟經濟開發區。

辦理材料

(壹)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非低收入家庭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原件,由受理機構現場核驗:

1.申請人身份證件、戶口簿;

2.申請人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3.除武鳴區戶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籍的***同申請人的居住證。

(二)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農村家庭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原件,由受理機構現場核驗:

1.申請人身份證件、戶口簿;

2.申請人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3.除武鳴區戶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籍的***同申請人的居住證。

(三)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原件,由受理機構現場核驗:

1.申請人身份證件、戶口簿(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個人申請的可以不用核驗戶口簿);

2.申請人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3.主申請人大中專院校畢業證(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不滿5年;

4.除武鳴區戶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籍的***同申請人的居住證。

(四)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原件,由受理機構現場核驗 :

1.南寧市公***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A)(原件);

2.廣西申請住房救助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門處理);

3.廣西申請住房救助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本收件由民政部門處理);

4.身份證(核原件)、戶口簿(核原件);

5.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原件);

6.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核原件);

7.居住狀況證明(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蓋章,原件)。

(五)外來務工人員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原件,由受理機構現場核驗 :

1.申請人身份證件、戶口簿;

2.申請人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3.主申請人申請當月前三個月內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5年(含外地社保轉入年限)的社保繳納證明;

4.除武鳴區戶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籍的申請人的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