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壹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