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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法院查封,之前的租客怎麽辦

房子被法院查封的,租客仍可以要求按原租房協議履行,仍可以繼續使用該房屋。但在租賃期滿後,如果房屋仍被查封的,未經法院許可,不可以再簽訂協議續租房屋,房客在期滿後應該搬讓所租的房屋。

法律分析

在收到法院的查封公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時,要準備好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以備法院調取,理性表達訴求。在執行實踐中,有部分承租人缺乏法律知識,對法院執行相當抗拒,撕毀法院查封公告甚至在法院要求騰退時拒絕搬出。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妨害司法行為,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的嚴重法律後果,非但不利於事情解決,反而惹禍上身。要仔細核實租賃合同與法院查封時間的先後順序。如果租賃合同簽訂於法院查封之前,並且由承租人占有使用該房屋,根據 “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新的買受人應當繼續履行該租賃合同直至到期,也就是說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房屋直至原合同到期。但如果租賃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後簽訂,根據法律規定,這種租賃合同無法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在法院要求騰退時,承租人應當主動搬離。對於未履行完畢的租賃合同以及因提前搬離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保留相應證據,通過與出租人協商或者起訴方式主張賠償,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