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四十八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壹)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幹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