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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退出現役的八級殘疾軍人有什麽福利?

1,養老金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根據其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傷殘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殘疾軍人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經軍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因戰爭退出現役、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死於舊傷復發。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撫恤標準對其遺屬發放壹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因戰、因公、因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給予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

有第八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導致殘疾的,應當認定為因戰致殘;有第九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導致傷殘的,應當認定為因公傷殘。

2、輔助設備

殘疾軍人需要準備假肢、三輪車等輔助裝置。現役的,由軍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3.醫療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本單位工傷職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醫療待遇。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將其辭退、開除或解除勞動關系。

4.買票

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買國內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民航航班的車票。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減50%的優待。

5.票

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遊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

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為保衛和建設祖國而獻身,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於2004年8月6日公布,自2004年10月6日起施行。

第三章傷殘撫恤金

第二十壹條。因戰、因工、因病致殘的現役軍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致殘的,應當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致殘的,視同因工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疾病致殘的,視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二條傷殘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的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壹至十級。

傷殘等級的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經醫療後符合評殘條件的,應當評殘。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其利害關系人系精神病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金;因病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至六級的,享受撫恤金。

第二十四條因戰、因工、因病致殘的性質和評殘權限是:

(壹)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鑒定評估;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鑒定評估;

(三)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需要鑒定傷殘性質、評定傷殘等級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鑒定和評定。

傷殘等級評定以醫療衛生專家組出具的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為準。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五條。因戰、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未及時評定的。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三年後,本人(精神病人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重新鑒定殘疾的。如果有記錄或原始醫療證明,可以評估。

經評定傷殘等級,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傷殘情況嚴重惡化,原傷殘等級與傷殘情況明顯不符的。本人(精神疾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傷殘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傷殘等級。

第二十六條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根據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傷殘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殘疾軍人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經軍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壹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標準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對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給予補貼,保證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撫恤標準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殘疾軍人,因戰、因公、因病退出現役,病故的,其遺屬給予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金;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病故軍人的遺屬享受撫恤待遇。

第二十九條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期醫療或者單身、不便分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集中供養。

第三十條對分散安置的壹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是:

(壹)因戰、因公致殘壹級、二級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因戰、因公致殘三、四級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因病致殘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第三十壹條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三輪車等輔助器具的,現役軍人由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四章優待

第三十二條?烈士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

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後,其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或者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享受不低於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本單位職工家屬的相關福利待遇。

承包的土地(山、林等。)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寄出的普通信件是免費郵寄的。

第三十四條國家按照規定保障壹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核算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其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不屬於醫療保險範圍,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財政對養老金領取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養老金領取者的醫療費用問題。

第三十五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本單位工傷職工同等的福利和醫療待遇。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將其辭退、開除或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六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國內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民航航班;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減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當地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車輛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

第三十七條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遊覽公園、博物館和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並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被批準服現役。

第三十九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中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邊疆、沙漠地區、邊遠地區的縣(市)現役軍人的子女和軍隊確定的特、壹、二級海島部隊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

接受學歷教育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租房和購房待遇。當地人民政府將幫助解決住在農村的退休人員的住房困難。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壹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和士官家屬,由部隊所在地公安機關解決。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部隊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並妥善安置。

入伍前無工作單位的,由入伍地人民政府根據本人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排;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十二條縣(市)、沙漠地區、國家確定的三類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種、壹類、二類海島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家屬,符合隨軍條件但不能隨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保證其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條隨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移交當地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四條生活困難的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優撫醫院和光榮院,對孤寡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進行治療或者提供集中供養。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或者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第四十七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壹)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優待時出具虛假診斷、鑒定和證明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標準、數額和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條對軍人有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給撫恤優待對象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和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貼的;

(二)謊報病情騙取醫療費用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偽造證件和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和補貼的。

第五十條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暫停發放;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撫恤優待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軍隊離休幹部、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關於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在戰爭中犧牲或者負傷的民兵、民工的撫恤金,在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任務中犧牲或者負傷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和其他人員的撫恤金,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1954、10、31之前入伍,經批準退出軍隊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傷殘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出具證明,已經退伍的人員。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04年10月6日起施行。1988 7月18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軍人撫恤優待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