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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占用耕地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第二條拆遷範圍內的下列房屋應當給予補償。

拆遷時已取得合法產權證的房屋,予以補償。具體補償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註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有建築文件或其他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文件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進行認定和補償。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房文件或其他有效證件,但確屬長期居住10年的居民所為,應給予適當補償。

對已依法批準但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成本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條確定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性質以市或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用途為依據,被拆遷房屋按批準的用途給予補償。

第四條在拆遷非本村村民的地面建築物時,視情況,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壹)原村民,後來轉為城鎮戶口的,原宅基地按照建築物的結構和建築面積補償;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口或外地戶口並辦理審批手續建房的,地上建築物按結構價格和建築面積給予補償,但不享受宅基地補償費;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向村民購買宅基地,私自建房的,地上建築物按結構價格和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買賣雙方均不享受宅基地補償費。

第五條下列房屋及其附屬物不予補償:

(壹)非法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設施,擅自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設施;

(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

(三)征地公告後被搶的房屋及其附著物、樹木、水井等設施;

(四)違反殯葬管理有關規定修建墳墓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自治區、市、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建(構)築物及其設施。

三、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第六條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含安置費)以周邊地區近年實際征地價格為基礎,結合包頭市綜合地價,按每畝22.5萬元的價格執行。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和恢復費用。和被征用土地上樹木的補償費或砍伐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當年農作物產值計算。準備期內發布征地公告的,按照該區域當年通常種植的農作物產值的壹定比例進行補償。當年春不用的,給村民補青苗補償費3000元/畝。青苗補償特殊情況由區政府酌情處理;同壹地塊套種兩種以上作物的,只補償壹種作物。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標準表:(見附表)

(2)附屬物和附著物補償標準:

1.儲冷房(2.2m以下):10平米以上2000元/間,1000平米以下1000元/間。

2.衛生間:(1)磚墻:500元/個(雙人衛生間);(2)帶土墻300元/個(雙人廁所)。

3.圍擋:(1)磚墻,高度超過1.5m,120元/延米;

(2)磚墻,高度在1.5m以下,70元/延米;

(3)土墻,40元/延昌米。

4.門:(1) 1500元/對,寬度2米以上;

(2)寬度小於2m的900元/對。

5.菜窖:(1)蓋窖1500元/臺;(2) 900元/磚木地窖。

6.機井:深度10-19米每口2000元,深度20-29米每口4000元,深度30-40米每口5000元。

7.動物筆:200-500元/筆。

8.院內地面硬化:(1)磚面10元/m2;

(2)水泥面層25-35元/m2。

9.三相電:有用戶口本,每戶補償3000元。

10.兩相電:有用戶口本,每戶賠償400元。

11,電話轉賬:100元/戶。

12,有線電視:400元/戶。

13、楊樹:小楊5元/株,5厘米10元/株,10厘米15元/株,20厘米以上25元/株,40厘米60元/株;小果苗(現砍)5元/株,果樹220元/株;小松15元/株,油松苗10元/株;杏樹15元/棵,杏樹(5年)220元/棵;柳樹25元/棵;枸杞60元/棵;梨樹(6年)220元/棵;國槐(5年生)60元/株,國槐20元/株;柳樹25元/棵。

14.防滲渠:20元/延昌米。

15,深井:12萬元以上80米每口。

16,小水塔:5-10米,3000元壹個。

17.滲井:600元/戶。

18.主樓、東西樓、南樓沿平臺,高度30厘米以下每平方米30元,高度30厘米以上每平方米50元。

19,葡萄:(1) 5元/株,(2)中:15元/株,(3)大:30元/株(結果)。

20、青苗按現行成本補償。

21,種植大棚每畝4萬元;大棚不種植:每畝25000元。

22.其他未指定附屬物的補償主要以現場評估為主。

(3)拆遷本村非村民的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每項每級下調50元,下調不夠的不予補償50元。

第七條房屋拆遷原則上采取先安置房屋,並按期支付拆遷補償款再實施拆遷的方法。拆遷,在規定的時間內,村民自己可以在期限內自行拆除,拆除的地上物全部歸村民自己所有;在規定時間內未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依法強制拆除。

第八條在規定時間內拆遷完畢後,每戶搬遷500元,每戶500元。

第九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實施協議的,支付50%的補償費(收回房屋許可證和其他權證);拆遷完成後,付清剩余補償款。

第四,征地補償的分配

第十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土地征收後,土地補償費壹是留在村集體,用於安置村民生活生產,二是為被征地農民購買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三是支付被征地農民,四是用於發展村集體經濟和公益事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部支付給物主。各種資金的使用由何坤鎮政府監督。

動詞 (verb的縮寫)農民安置和生活保障

第十壹條安置方式和標準:

按不超過總征地面積的6-10%預留安置開發用地,讓被征地農民從中獲得土地收益,解決征地後的生產生活問題。

(1)生活安置:在校園南路以北、白雲路以東留出約700畝土地建設村民生活安置房。村民安置住房面積(建築面積)按80-100平方米標準設計。具體結構見建築設計圖,最終面積以產權證為準。按照統壹規劃、建設現代城市社區的要求,適當提高拆遷安置房建設標準,配套設施壹次性建設到位,做到建設標準統壹、配套設施完善、管理服務到位,壹個建成、壹個規範、壹個達標,避免出現新的“城中村”。

(2)生產安置:政府統壹規劃,選擇合適的地段,建設生產經營項目。

1.租賃房:白雲路以西,壹部分土地用於租賃房建設,每戶按照65-75平米分配,讓農民有穩定的租賃收入來源。

2.集貿市場集中建設:選擇合適的商業業態,按照每人10平方米的經營面積集中建設,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管理。打破“人地對應,全額到戶”的補償模式,讓征地補償款集中投入,按股分紅。股份量化給村民,村民可以自由轉讓。

第十二條過渡性安置住房補貼,是指對於村民搬遷後,由於客觀原因或特殊情況,村民沒有得到及時安置,政府給予壹定補償。過渡房補貼150元/戶月,期限6-10個月。和平新村建成後,和平村委會優先安置。

第十三條為切實解決村民未來生活和就業問題,將和平村村民納入養老和醫療保險範圍,相關政策按照《包頭市被征收集體土地居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包勞社辦字〔2006〕58號)執行。具體工作由昆區社保局、何坤鎮政府、和平村委會組織實施。

努力促進城鎮勞動力就業,營造適合農民就業創業的軟硬環境,積極推薦就業,提供公益性崗位。壹是用地單位吸納勞動力;二是勞動部門統壹安排就業培訓、勞務輸出等就業;三是新區建設發展需要保潔、保安、綠化等工作。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排18至50周歲被開墾土地的農民就業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政府制定了相應的鼓勵政策,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就業,為其創業提供更多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