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條例
1.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為五年。租房人購買改善居住住房,可以退回公租房。或者業主出租5年後可以成本價+銀行利息購買居住。
2.購買時可以選擇壹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壹次性支付後,房款不再支付。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部分將按規則付款。
3.公租房不能上市交易。購房人需要轉讓的,由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單位組織回購。回購報價是原銷售報價+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不會隨房價上漲而上漲。壹旦發現公租房被虛假信息騙取,將強制退出。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條件
1,有穩定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在主城區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人員;在主城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2.達到收入限額標準。單人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二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二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進行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收入和財產性收入。
3.無房人員:申請人及申請人在主城區已無私有住房(註: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租住過公房或廉租房,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主城區住房。
4.住房困難家庭: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戶籍人口。(靈活計算)
5.住房融資能力行為: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