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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著火了該誰負責

案例壹:租客負全部責任

李某租住了王先生的房子,租住期間使用大功率電器導致保險絲熔斷,此後李某使用銅絲代替保險絲繼續使用大功率電器,最後導致火災的發生,大火蔓延至鄰居家中,致使家具和家電全部燒毀。

該案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租賃房屋時,應對租房屋妥善使用,安全使用電路,以避免自己的財產和他人財產的損害。房屋使用人李某用銅絲替換了保險絲,使保險絲無法起保護作用,其是導致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應對鄰居的財產受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案例二:租客主要責任,房東連帶責任

某房東把房子租給別人住,租客租住期間房子著火,火災導致租客和鄰居損失慘重。經查明失火是由租客燒飯引起,但房東在陽臺上堆有大量紙盒等易燃物品,從而加速了火勢蔓延,並燒毀了鄰居的財產。經過兩審法院最終判決,房東承擔20%的過錯責任,租客承擔80%責任。

案例三:房東負全部責任

劉先生租賃了張先生壹間房,而在劉先生上班時,家中突發大火,不僅將自己的物品燒壞,還連累了鄰居。消防部門經過調查後認定火災由線路老化引起,法院也根據火災認定書判決房東張先生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在房屋承租期間房屋的檢查維修由誰負責,那麽可自然視為由房屋出租人,即張先生負責。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可從上面三個出租房火災案例分析得出

作為房東

在租房子給承租人前,必須對出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如果出租房屋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作為租客

要安全使用房屋,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為避免糾紛,租賃雙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寫明雙方的責任,入住前仔細檢查相關設施的安全,做好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