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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相關的壹條政策中的“外籍”的概念的咨詢

外籍個人任職受雇納稅義務的判定

壹、居住時間的納稅義務判定

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個人,其納稅義務的判定,是以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和任職受雇取得的所得情況來判定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六條、第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的規定:

1.居住時間不超過90天或183天的納稅義務判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

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

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於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

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

會計帳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2.居住時間超過90天或183天但不滿壹年的納稅義務判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壹年的個

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3.居住時間滿壹年但不超過五年的納稅義務判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壹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

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其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

於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內企

業、機構會計帳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由其任職的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支付。

對在壹個月中既有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也有在臨時出境期間由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合並計算當月應納稅款,並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4.居住時間超過五年的納稅義務判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我國保留了對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壹年的稅收居民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範圍。但實際運用中我們以居住是否滿五年來確定完全稅收居民身份和承擔的納稅義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98號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在連續

五年中的每壹納稅年度內均住滿壹年。自1994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從第六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應當就其

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如納稅人在第六年起以後的某壹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應按稅法規定重新確定納稅義務,並從再次居住滿壹年度起

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說明:①工作時間的計算,分為兩種情形:壹是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的個人,其中國境內工作時間應包括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二是臨時來華人員(如履行承包工程合同),除包括具體提供勞務天數外,還應包括境內所享受的休假日。

②機構負擔:個人為某機構或常設機構提供勞務,機構有義務向其支付工資報酬。所以,對那些采取按核定利潤率征稅的機構,或者不征稅但構成機構的,不論是否在機構的會計帳冊中有記載員工的工資、薪金、均視為由機構負擔工資薪金。

③不超過90天:是指壹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不超過90天;

不超過183天:是指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在壹個納稅年度(有些協定是指日歷年度,有些是指任何12個月,有些是指會計年度)中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④超過壹年:是指在納稅年度中居住滿365天。在具體計算時間時,不扣除臨時離境的天數。臨時離境是指壹次性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

⑤境外所得征稅,允許抵免。

⑥高層管理人員: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二、所得來源地的判定

個人所得稅是按屬人稅收管轄權和屬地稅收管轄權相結合來確定征稅範圍。因此,判定所得來源地是確定納稅義務的重要法律依據。

1.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判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48號文的規定: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

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

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2.所得來源地判定的基本原則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個人所得稅判定所得來源地遵循以下原則:

(1)任職、受雇和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以任職或者提供勞 務所在地為所得來源地;

(2)生產、經營所得,以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在地為所得來源地;

(3)出租財產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財產的使用地為所得來源地;

(4)轉讓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取得的所得,以轉讓地為所得來源地;

(5)提供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以特許權的使用地為所得來源地;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使用資金並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紅利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所在地為所得來源地;

(7)得獎、中獎、中彩所得,以所得的產生地為所得來源地;

根據上述原則,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1)在中國境內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2)在中國境內提供各種勞務而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

(3)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4)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由其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轉讓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以及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6)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的所得;

(7)因持有中國的各種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在中國境內參加各種競賽活動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參加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有獎活動取得的中獎所得,以及購買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發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3.外籍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境外工作期間的判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5]125號文規定:

(1)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下同)、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

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並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的公休假日,為在中國境外工作期

間。

不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受派來華工作,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中國境內享受的公休假日。

(2)外籍個人分別在中國境內和境外企業、機構兼任職務的,不論其工資、薪金是否按職務分別確定,均應就其取得的工資薪金總額,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條款規定,按其實際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期間確定納稅.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