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其使用權方可有償轉讓。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編制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面積年度計劃,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