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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麽材料和手續

法律分析:申領暫住證須持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4、暫住證為壹人壹證,有效期限最長為壹年。暫住期滿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或換領手續。

5、暫住證申領不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