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租賃合同到期前的退房押金視情況而定。壹、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解除合同,定金的退還方式以約定為準。第二,如果由於出租人單方違約導致無法繼續租賃,那麽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押金必須退還。第三,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需要雙方協商退還押金;第四,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按合同辦理。正常情況下,如果簽訂的合同到期前需要退房,押金是不能退的,但如果沒有約定,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退還押金。畢竟租房押金不是違約金。通常這種情況下,合同雙方會提前協商。當雙方意見不能統壹時,需要按原租賃合同辦理。當然,如果無法處理好,也可以選擇通過司法途徑維權。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應當按照房東提前解除租房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往往少於押金的數額。如果房東不退還押金作為違約金,租客其實會很吃虧。
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繳納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采取的措施。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