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虛報、瞞報或套取虛假信息套取公共租賃住房的;
(3)、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
(4)通過非正常渠道申請公租房,即花錢請人辦理公租房;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支付租金的;
(七)在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壹經查實,上述行為將被取消資格,退回房源並通過媒體公示,記入不良信用檔案,5年內不再受理住房保障項目申請。同時將相關信息抄送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違規家庭進行聯合懲戒。這意味著,過去單壹部門的懲戒措施將變為多部門聯合懲戒,提高違法成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綜上所述,公租房去哪個部門舉報是有用的,在我們面臨這類問題的時候是有用的。建議大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違規使用公租房的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壹)擅自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變更用途的;(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五)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還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