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類投資基金和管理企業新購建自有辦公樓(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按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壹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元。
3.各類投資基金和管理企業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自認定之年起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給予補貼。實際租賃價格高於市場指導價的,按照市場指導價計算租賃補貼。享受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
4.各類投資基金和管理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屬於三亞市地方分享部分,自認定年度起,前三年按100%獎勵,後七年按60%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