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和保險快速理賠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依法快速處理交通事故,實現保險快速理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發生的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越野事故,參照本條例處理。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報警處理: (壹)無號牌、機動車保險標誌或者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無檢驗合格標誌的;(二)駕駛人不能出示機動車駕駛證的;(三)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四)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五)單方交通事故;(六)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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