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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遷入戶口需要什麽材料?

學歷人才落戶

(壹)落戶材料

⑴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條件隨遷未婚子女且其達到法定婚齡的還應提交子女未婚聲明,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應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⑵申請人居住證(限符合第?、?款),人社部門出具的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限符合第?、?、?、?款);

⑶申請人學歷、學位或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榮譽證、獲獎證、高層次人才認定憑證;

⑷申請人錄用(聘用)證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勞動合同;或工商營業執照納稅及證明;

⑸按不同情形壹並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在本人、配偶或子女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的,需提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落單位集體戶的,需提供單位接收證明。

落就業地社區集體戶的,需提供本人無住房聲明及承諾。

落近親屬處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房屋權屬人同意落戶聲明、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本人無住房聲明及承諾。

落人才集體戶的,需提供市人才服務局或區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接收證明。

符合人才落戶條件,工作單位為外地企業駐濟辦事機構的,除提交上述手續外,還應同時出具在濟註冊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從事第二、三產業持有營業執照及依法納稅證明的創業人員,不再提供勞動合同,可憑營業執照及納稅證明辦理。

(二)落戶條件

駐濟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各類企事業單位引進、聘用、招收,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人員,可申請辦理遷入市區(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下同)落戶:(壹)符合《中***濟南市委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濟發〔2017〕16號)中人才分類目錄確定的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省級領軍人才(C類)、市級領軍人才(D類)、高級人才(E類),及省、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含教育部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位人員),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受到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壹、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近3年榮獲本省壹類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或本市壹類職業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0周歲以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工人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5周歲以下,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高級職業資格,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2年(含累計),且持有居住證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5周歲以下,具有國家承認的研究生學歷或本科學歷(含教育部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0周歲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專、中專學歷(含職業院校及教育部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歷人員),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分別滿1年、2年(含累計),並簽訂勞動合同且取得居住證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親屬投靠落戶

⑴夫妻之間投靠

被投靠人申請(經被投靠人、投靠人雙方***同簽字確認);

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子女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未婚聲明(限隨遷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

⑵子女投靠父母

被投靠人申請(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需簽字確認);

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父母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書,或非婚生育說明;

本人未婚聲明(限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

單位同意落戶證明(限落單位集體戶的)。

夫妻壹方服兵役、出國(境)定居、死亡或者失蹤的,另壹方確與配偶父母***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根據情況需提交現役軍人證明或出國(境)定居證明或死亡證明或失蹤證明。隨遷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子女居民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已記載的除外)。

⑶父母投靠子女

被投靠人申請(經被投靠人、投靠人雙方***同簽字確認);

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親屬關系證明。

⑷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投靠人申請;

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父母雙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居住就業落戶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人社部門出具的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房產證或不動產證,或網簽證明(濟南市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及開發商交房手續。

幹部調動落戶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隨遷配偶、子女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調動函或通知書或行政介紹信、《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駐濟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的公務員(含選調生、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新招聘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魯人社發〔2017〕77號文件執行,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審批或備案的錄用聘用材料、用人單位出具的戶口遷移介紹信辦理落戶,隨遷配偶、未婚子女的,需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已記載的除外)。

招生遷入落戶

駐濟普通高等院校錄取新生申請將戶口遷至學校的

招生計劃文件

加蓋設區市以上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花名冊

錄取通知書

居民戶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省內生源)

戶口遷移證(省外生源)

駐濟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申請將戶口遷至學校的

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

學校證明(蓋有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門技工學校招生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並加蓋學校公章的證明)

居民戶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省內生源)

戶口遷移證(省外生源)

應屆畢業落戶

經畢業生主管部門辦理派遣接收手續、落實就業單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外地生源(本市以外生源,下同)畢業生

畢業證

就業報到證

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

單位接收證明(其中落單位集體戶的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限在本人或父母或配偶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處落戶)

不具備落單位集體戶條件,且本人無合法產權或使用權住房的,可按規定在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

本市生源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就業或未就業

畢業證

就業報到證

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居民戶口簿(落現家庭戶的需同時提供,戶籍檔案未記載親屬關系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單位接收證明(限已就業的,落單位集體戶的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外地生源上學期間,父母戶口遷入本市的參照本條辦理

退伍安置落戶

⑴在入伍前戶口所在地落戶

《接收安置轉業士官通知書》(僅限士官)、《復員退伍軍人入戶介紹信》

《士官退出現役證》或《士兵退出現役證》

居民戶口簿(限落家庭戶的)

⑵易地安置地落戶,除提交上述第(壹)款手續外,還需按不同情形壹並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居民身份證

接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具體落戶地址的接收證明信(限落單位集體戶的)

結婚證(限夫妻壹方在濟落戶的)

父母子女關系證明(限服役期間父母戶口遷入本市的)

在辦理上述人員落戶時,受理地公安機關應對入伍前戶口註銷情況進行核查,並附核查情況記錄

轉業幹部落戶

《軍隊轉業幹部入戶證明信》

《軍官轉業證書》

居民身份證

接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具體落戶地址的證明信(落戶地受理公安分局核實)

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限夫妻壹方已在濟落戶,或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其中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在辦理上述人員落戶時,受理地公安機關應對入伍前戶口註銷情況進行核查,並附核查情況記錄。

回國定居落戶

⑴原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後申請返回內地定居獲準的

申請人申請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批準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

⑵獲準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

申請人申請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

⑶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

申請人申請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華僑回國定居證和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遷入鼓勵落戶區域落戶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含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證,或公***租賃住房承租協議,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協議證明,且該出租房屋上無戶口);

人社部門出具的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遷入放開落戶區域落戶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條件隨遷未婚子女且其達到法定婚齡的需提交子女未婚聲明,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含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證,或公***租賃住房承租協議,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協議證明,且該出租房屋上無戶口)

人社部門開具的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市內戶口平遷

歷下區、市中區、天橋區、槐蔭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常住戶口居民,在市區範圍內可按下列相關政策辦理戶口遷移。

壹落戶條件

⑴情況壹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員(含在鼓勵落戶區域租房落戶人員,放開落戶區域原常住戶口居民及按市外遷入辦理人才、居住就業、政策落戶、親屬投靠類落戶人員)

⑵情況二

夫妻、父母與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公婆與兒媳或嶽父母與女婿之間的投靠城鎮親屬遷移,***同居住生活、屬市區範圍內常住戶口家庭戶的

⑶情況三

機關、社會團體和各類企事業等單位錄用、聘用、招收,並在工作地居住的人員及配偶、未婚子女,在現產權住房或使用權住房落戶;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動或招錄人員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現產權住房或使用權住房落戶;以及由原單位集體戶遷往現單位集體戶(僅限原集體戶成員遷入),符合條件的市區常住戶口居民

二落戶材料

⑴情況壹

申請人申請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隨遷人員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已記載家庭成員關系的除外)

⑵情況二

被投靠人申請(需經被投靠人、投靠人雙方***同簽字確認)

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結婚證

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已記載家庭成員關系的除外)

⑶情況三

申請人申請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縣級以上組織(人社)部門的調動錄用或聘用通知書、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或用人單位聘用、招收勞動合同

親屬關系證明(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動或招錄隨遷人員,戶口簿已記載家庭成員關系的不再提供)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出生登記落戶

父、母申請

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出生醫學證明》

父母***同簽署的確認嬰兒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限嬰兒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

夫妻雙方均為集體戶(不含院校學生集體戶)的,或壹方為市區以外家庭戶、所生子女隨集體戶壹方居住、且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按隨父或隨母原則辦理出生登記,需提供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