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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21)

第壹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範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公***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法律法規對公***租賃住房、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的租賃以及出租房屋的結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和條線管理相結合、租賃管理和安全管理相結合、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房屋租賃管理體系,健全房屋租賃管理機制,建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等部門參加的房屋租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群租房安全專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全市群租房安全管理的規劃組織、推進實施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群租房安全管理突出問題。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通過全市統壹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平臺,實現信息***享。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等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社會治安輔助等力量協助開展房屋租賃和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租賃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宣傳、監督檢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整改消防安全隱患。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租賃房屋涉及違法占地的行為進行查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房屋中介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租賃房屋涉及的違法建設行為。

市政和園林部門負責指導供氣企業做好租賃房屋用氣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查處房屋租賃市場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打擊房屋租賃市場非法金融行為。

供電企業負責對涉及房屋租賃的用電設施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提供相關數據和技術支持。

其他政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行政區域租賃房屋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依托網格化社會治理建立租賃房屋日常巡查、報告機制,組織采集租賃房屋、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信息,組織實施租賃房屋安全隱患整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事務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社區事務機構)接受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委托,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第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社區(村)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房屋租賃的管理公約或者將相關內容納入社區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委員會可以將房屋租賃管理相關規定納入管理公約,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具體實施。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租賃管理日常巡查,發現租賃房屋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協助消除安全隱患。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壹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住房分隔搭建後出租用於居住。

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廳),可以隔斷出壹間居室出租。起居室(廳)隔斷出租的,應當采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隔斷後應當具備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保障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增設衛生間、廚房,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出租的每間居室居住人數不得超過兩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用於居住。第十條 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建立租賃關系,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按照規定明確雙方安全責任等權利義務。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包含安全責任的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當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