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壹)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註銷其證件,並可處以罰款;
(二)未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辦理手續,並可處以罰款;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和登記,擅自將房屋轉租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