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 - 房地產糾紛法律咨詢

房地產糾紛法律咨詢

a、壹般質量問題,開發商應保修。

壹般質量問題有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房屋通常質量的,買受人可以拒絕驗收,出賣人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重做並賠償損失。逾期交貨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如果交貨後出現質量問題或暴露出隱藏的缺陷,賣方應承擔保修責任。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期間的修理費用和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二、房屋質量不合格,業主可以拒絕收房並提出解除合同。

《建築法》第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驗收以工程竣工驗收記錄表為標誌。綜合驗收和規劃驗收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的整體驗收,以及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合同。如果交付後的房屋質量經核實確實不合格,買受人可以主張同樣的權利。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定。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復檢。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如果房屋質量問題不過關,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解除購房合同。

三、延期交付房屋,超過三個月可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違約金。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實質是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事先約定允許遲延交付的理由。該理由的成立將免除出賣人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因此其合法性和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的焦點。賣家通常采取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問題等。作為免責理由。筆者認為:能否免除應考慮1,賣方是否能夠或應當預見到;2、賣方是否能夠或者應當能夠解決;3、原因是否足以延誤施工。

然而現實中,很多開發商拖延交房,卻很少有人要求退房。在逾期交房的遊戲中,開發商永遠是贏家。

也有購房者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了應有的賠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總結了自己的維權經驗:

1,所有業主必須團結起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2、業主應該推選代表與開發商談判,而不是所有人爭先恐後形成混亂狀態;

3、壹定要避免肢體沖突,告訴開發商,業主不是“扯皮”,而是為了解決事情,維護自己應有的利益;

4.拒絕開發商的口頭承諾,並索要書面證據和簽名。

四、配套設施延誤或無法交付。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遊泳池、道路、園林、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完備的基礎設施是買方正常生活的必要條件。如果缺乏基礎設施,買方可能會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銷售廣告中對公共設施的描述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購買和房價的,視為要約。賣方拒絕交貨或延遲交貨時,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五、裝修和設備未約定。

買賣合同往往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裝修材料和技術標準在合同附件三及補充協議中約定。交房時,買方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於是與賣方發生糾紛。材料和工藝標準以合同為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出賣人應當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房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收。當裝修中存在氨、甲醛、氡等有害物質,造成室內空氣汙染,危害人體健康時,賣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房屋相關資料不全。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政府權威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證明該房屋已通過竣工驗收;

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數據,該數據用於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

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該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後者是房屋的結構和性能以及各部位(構件)的種類和性能。七。房屋承擔他項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可以承擔銀行的抵押權、第壹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等多種權利;或者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購房者雖然收了房,但權利處於不穩定狀態,產權證可能無法辦理,隨時會被真正的房主起訴。出賣人未提前告知實際情況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收房。

房屋交付後,因出賣人的原因,超過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壹年,買受人未能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壹房二賣或者隱瞞抵押的,買受人可以依據《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

八、規劃、設計變更應及時通知買家。

規劃涉及到房子乃至小區的整體環境和格局;設計與房子的結構、戶型、朝向、空間大小、采暖方式有關。如果賣方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可能會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適度和增值潛力,買方的購房目的也會受到很大影響,甚至受挫。因此,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買受人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過程中發現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未提前或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並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九、前期物業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已經業主大會選聘,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在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召開前,必須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以依據首任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平時基本相同,買受人的權利義務也基本相同。他們可以接受物業企業的服務,同時應當受前期物業合同和業主臨時公約的約束,按時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可以約定前期物業服務,但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十、繳納稅費糾紛

賣方往往以支付或收取相關稅費作為交付條件,而買方則持相反意見。這要具體分析:

1.如果合同約定由出賣人代為辦理過戶手續,買受人必須繳納必要的登記費,包括契稅、印花稅、產權登記費、證費、測繪費、公共維修基金等。沒有此類約定的,由買方辦理許可證,直接納稅;

2.水、電、氣、暖、有線、寬帶是否必須由買方支付建設費和開通費要考慮:賣方是否承諾提前提供;費用是否計入項目開發成本;該費用是否包括在銷售價格中;

、標準等。,並提出了使用註意事項。

3.買受人必須交納物業管理費,但出賣人或者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交納費用作為交付條件。

很多業主收樓時並不清楚到底要交多少錢,這往往會助長開發商亂收費。在這裏提醒壹下,根據規定,壹次性繳費如下:

1.公用事業周轉金,多層住宅200元/戶;高層住宅400元/戶;水電周轉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定期公布,接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監督。車主直接通過銀行自動繳費的,可以不收費。

2.裝修押金,多層住宅最高不得超過800元/戶;高層住宅不得超過1500元/戶。

房屋糾紛訴訟

壹.起訴的要素和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附專門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按照法院要求提供必要的訴訟材料。

二、證明指南證明等。

訴訟當事人應仔細閱讀我院送達的民事案件舉證通知書,並根據其規定盡可能全面地向我院提供其認為能夠證明其訴訟請求的材料。

或者反駁對方意見的證據材料。以下為您提供幾種壹般情況下房屋糾紛案件的典型舉證指南,供您在訴訟中參考。

(壹)房屋糾紛的證據。

個體工商戶或者法人組織等當事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證等。

(二)房屋買賣糾紛的證據

1.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辦妥的,應當出具產權證。雙方收付的證據,有證人證明的,提供證人(包括證人姓名、住址及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房屋出售後交房證明等。

2.出售* * *所有的房屋的,其他* * *人同意的證明和有優先購買權的人(* * *所有權人、房屋承租人等)的證明。)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提供。

(三)房屋騰退證明

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使用證、度假者原住房情況證明等。

(4)房屋租賃糾紛的證據

房屋產權證或公有房屋使用證、房屋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的,需要提供承租人有能力騰退房屋的證據。出租的房屋由承租人轉租的,需提供轉租證明。

(五)房屋拆遷爭議的證據

原房屋搬遷時間、地點和搬遷人口的證明;被拆遷房屋的《居民遷出通知書》、《準予居住通知書》、《搬遷安置協議書》;如果是貨幣安置,需要提供拆遷部門的貨幣安置協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證明等。

(六)房屋居住權爭議的證據

有爭議房屋* * *與常住人口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以及居住地相關單位或社區的證明;要求* * *同居者騰退房屋,提供有騰退房屋能力的證明,等等。

(七)房屋權屬爭議的證據。

提供土地、不動產登記證明、房屋購買、繼承、析產、贈與等證明;建築申請及相關部門批準文件等證據;房地產被確認存在的,應當提供* * *出資建造、改造、繼承、贈與、購買的證明。

三。屬地管轄權

因房地產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訴訟時效

壹般訴訟時效為兩年,緩繳、緩繳、拒繳租金的訴訟時效為壹年;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確實不是由於原告的過錯,而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訴訟時效的,中止計算,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訴訟時效。

處理住房糾紛的措施

因作為標的物的房屋的確認、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糾紛,以及與該房屋有關的房屋裝飾、裝修、設計、附屬設施權屬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