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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房產稅征收標準

濰坊房產稅征收標準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壹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房產稅征收期限可結合房屋情況咨詢當地房管部門或稅務部門。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墻、暖房、水塔、煙囪、室外遊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遊泳池屬於房產。

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壹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負有繳納房產稅義務的單位與個人。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因此,上述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房產稅的納稅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