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足額回收電費是供電企業經營活動的重要內容之壹,也是供電企業保證向用戶連續供電的重要物質基礎。用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並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合同約定的辦法交付電費。如果用戶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將影響電力企業資金周轉和用款計劃的兌現,嚴重擾亂正常的商品交換程序。因此,用戶如未按期交付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世界各國對電費違約金(滯納金)的計算方法通常是仿照銀行計算利息的方式,即按逾期日數乘以延期交付電費額,再乘以滯納金率計算。
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1、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正確使用租賃物使之損失,屬於承租人嚴重違約行為,為了保護自己財產安全,出租人應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終止雙方的租賃關系。
2、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合同明確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徑行轉租,這屬於出租人同意;合同未約定轉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後要轉租,則必須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單方終止租賃關系。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交付租金的,應負債務遲延履行的責任。獲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會使出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