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對象如下:
1、在城鎮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2、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5、土地使用權***有的,由***有各方分別納稅。(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壹)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