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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房子的法律問題

個人租房糾紛的主體是以個人為單位的,如果以單位的形式進行房屋的租賃,同時又發生租房糾紛類問題不算在個人租房糾紛範疇。個人租房糾紛通常情況下以協商的形式解決,如果協商不能達到雙方的***同意願,則可以由第三方或者是相關法律機構介入進行解決。糾紛通常由於合同未對相關事項做詳細說明,所以在約定時應當對相關事項予以說明。

1、承認壹般私人所有的房產的所有權,並保護這種產權所有人的正當合法經營;禁止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對於官僚資本的房產,在調查確實後必須加以接收;戰爭罪犯和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的房產,經政府依法判決,則加以沒收,屬於人民民主國家所有。

2、允許私人房屋出租,租約由主客雙方自由協議來訂立。租額不得過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則上應當是除掉房屋折舊賠償金和必需的修理費用部分後,房租中的利息部分大體上相當於社會上正當的平均利潤。地產的投機,應當禁止。

3、主客雙方都應當遵守所自由議定的租約。在契約有效期間,房主必須依約修理房屋,並不得任意增加租價或強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須依約按時交納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對於房屋內部的設備也應該加以保護。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本調解精神,自行協議解決,協議不成時,可由人民政府仲裁或由任何壹方聲請人民法院處理。

4、人民政府有權保護城市的房屋,並督促房主進行必要的修建,不能聽任有用的房屋拆毀、倒塌。對於私人所有的房屋、地產,政府並要按累進制分等征收壹定的捐稅。

人民政府的這種關於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暫時的,而是要長期實行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夠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這樣的方針,而采取相反的方針,如象土地改革運動中某些個別城市曾錯誤地實行的沒收房屋,或不確定、不保護房屋所有權,不問具體情況,無條件、無限制地強制壓低房屋租額等辦法,結果就會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壞。當修蓋房屋無利可圖而房屋所有權又無可靠保障時,不僅沒有人願意花錢去蓋新房屋,而且連舊有的房屋也會沒有人管、沒有人修,甚至任意拆賣;結果使得人民沒有足夠的房子住,對於人民反而極為不利。人民政府將來是壹定要修築多量的城市房屋來解決市民的任宅問題的,但是,今天國家的資財主要是用於進行人民革命戰爭和用於恢復和發展生產,不可能投下大量資本來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勵私人資本來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資本願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須保護房屋的所有權並允許其正當合法地租賃,讓資本可以周轉,房主有利可圖。但是,怎樣才算有利可圖呢?由於房屋的等級、地位、……等復雜情況,不可能也無須規定硬性的租額,只可以由房主和房客自由協議才能確定。政府今天的責任,只在於取締壹些封建的特權、強占強租、投機取巧或取過高租額的行為,使房屋的租賃確能在自由協議的基礎上進行,讓工人及其他勞動人民有房可住,並不至受到過分的剝削;此外還應當把所有城市房屋看作社會的財產,加以適當的監護。這樣才能使城市房屋日漸增多,人民的居住不發生困難,給將來社會主義的房屋公***所有權制度,造下有利的條件。”

新華社信箱《關於城市房產、房租的性質和政策》的答問,具有極高的理論水平和政策宣傳水平,其中絕大多數的觀點即使放在今天也是完全正確的。但問題是,《關於城市房產、房租的性質和政策》並沒有“長期實行”下去,而且在後來實行的過程中出現了扭曲變形、簡單化的錯誤傾向,以至後來出現“經租房”的遺留問題,直到今天也沒有完全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