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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裏登記租約?

壹、房屋租賃登記在哪裏辦理?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二、房屋租賃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三、房屋租賃登記證明

符合下列條件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並向租賃當事人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書記載的主體壹致;

(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租賃房屋的位置、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內容。

四、房屋租賃登記的變更、續期或註銷。

房屋租賃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變更、延期或者註銷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4條(2021至1實施)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持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