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1、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2、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3、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