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權人或債務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他方的壹定數額的金錢。其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