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審判決不準離婚6個月之後,妳可以再次提出離婚訴訟,這個證明很重要,
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妳需要收集感情破裂證據。
《婚姻法》:
第三十壹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