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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意外保險

房屋保險屬家庭財產保險範疇,主要保障火災、爆炸、雷擊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損失。房屋保險壹般由屋主或住戶投保,保險費率為0.1-0.2%,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按房屋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定值保險

房屋的保險金額是按投保時雙方約定的保險估價來確定的,不因房屋的市場價值的漲跌而增減。若房屋遭受意外損壞,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的全額賠償;若只有部分損失,則按保險金額乘以損失成數賠償。例如:某房屋投保時雙方約定的保險估價為100萬元,遭受意外損壞時,房屋市價漲至120萬元(或跌為80萬元)。

A、若房屋全損--按保險額100萬元賠償;

B、若部分損失,損失量為七成--按70萬元(100萬元×70%)賠償。

不定值保險

在這種保險中,保險合同上不約定保險標的實際價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險金額作為最高賠償金額,被保險的房屋發生意外損壞時按照市價來計算賠償。同上例

A、若房屋全損:房屋市價漲為120萬元,賠償100萬元;房屋市價跌至80萬元,賠償80萬元。

B、若房屋部分損失為七成:房屋市價漲為120萬元,實際損失為84萬元(120×70%),賠償70萬元(84×100/120);市價跌為80萬元,實際損失為56萬元(80×70%),賠償56萬元。

重置價格保險

房屋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約定按房屋重置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如被保險人申請將壹幢舊房屋按相當於重建壹幢新房屋的價值來保險,壹旦房屋發生事故即可按重置價格獲得賠償。

第壹危險責任保險

這種保險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將房屋的實際價值足額投保,而按壹次意外事故可能發生的最高損失金額來投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不論保險金額與全部財產價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保險人均按實際損失賠付。如房屋估價為100萬元,約定保額為50萬元,發生保險事故損失為20萬元,則保險人應按20萬元賠償。由於這種保險方式中在超過保險金額的第二部分房屋價值--第二保險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稱這種方式為"第壹危險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