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
(2)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於800元(含)的;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經濟租賃住房(含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五)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