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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雲南省開遠市辦理暫住證需要多長時間?

《雲南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壹般需要10個工作日左右,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而制定的。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號,發布日期1995-10-26,目錄1,基本信息2,詳情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號,發布日期6。5438+0995-10-26《雲南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詳細內容第壹條為了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暫住人口、招(聘)用、接納暫住人口和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下列人員: (壹)正在工作或者經商的人員;(二)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三)送學生到各級各類學校就讀,不轉移戶口到高、中等院校就讀;(四)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準予暫時回家的;(5)其他原因居住。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設立的暫住人口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指導、督促和檢查有關部門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暫住人口管理協調機構設立辦事機構,負責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公安、勞動、工商、民政、計劃生育、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暫住人口管理站(點),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並可以聘請與管理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或者兼職暫住人口協管員。居(村)民委員會、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等。暫住人口較多的,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暫住人口管理人員。暫住人口管理站(點)和協管人員接受公安機關的委托,協助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壹)項所稱年滿16周歲,擬在暫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暫住人口,應當自到達暫住地之日起3日內申報居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壹)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雇用(聘用)或接受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運輸、商業、餐飲、修理、服務、種植、養殖等職業;(二)其他單位和個人聘用、接受或者獨立從事前款規定的職業的;(三)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上述人員,按規定需要辦理計劃生育檢查證的,應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第七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壹)項所稱暫住不滿30日的暫住人口和第(三)項所稱暫住人口,應當自到達暫住地之日起3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點)申報暫住登記,不申領暫住證。第八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暫住人員暫住各類旅館的,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辦理旅客登記手續,不得辦理暫住證或者申報居住登記;在旅館房間居住30天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申領暫住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暫住在居民家中或者其他住所的暫住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暫住登記。第九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所稱暫住人口,憑監獄或者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於到達次日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不辦理暫住證。第十條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所稱暫住人口,分別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辦理相關暫住手續。第十壹條暫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證明。暫住人口在暫住地申領就業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第十二條申領暫住證,應當持臨時居民身份證和近期1寸照片,並按下列規定辦理。(壹)暫住在居民家中的,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其委托的管理站(點)申領暫住證。(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築工地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對暫住人口進行登記,並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點)申領暫住證;(三)暫住在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四)在旅館房間停留30天以上的,由本人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第十三條暫住證為壹人壹證,有效期最長為1年,暫住期滿後需要繼續居住的,應當在期滿前7日內辦理暫住證延期手續。暫住證遺失的,應當到原發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點)辦理補領手續。暫住證登記事項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應當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點)辦理變更和更正手續。第十四條招(聘)用暫住人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申領暫住證或者督促暫住人口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雇用(聘用)無暫住證或未申報暫住登記的暫住人員。第十五條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暫住人員的,應當在出租前按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辦理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暫住證的暫住人員。第十六條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相互配合,負責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合法職業或經濟收入人員的接收、審查、管理和遣返工作。第十七條暫住人死亡,就業(聘用)、接受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查明死亡原因後,應當通知死者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第十八條依照本辦法申領暫住證的房屋出租人,應當繳納治安管理費。治安管理費用於聘用臨時駐地協調員和租房的治安管理。治安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和具體辦法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和省公安廳另行制定。第十九條暫住人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二)按照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和申領就業證、營業執照、計劃生育檢查證等證件;(三)遇有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檢查暫住證等證件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四)不得使用偽造、塗改、無效的暫住證和其他證照或者借用他人的暫住證和其他證照;(五)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原發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點)辦理暫住證註銷手續,交回暫住證,並辦理其他相關證照的註銷手續。第二十條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可以收繳或者吊銷暫住證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第二十壹條在暫住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後拒不改正的;(二)騙取、冒領、出借、轉讓、買賣、偽造、塗改暫住證的;(三)雇用無暫住證人員或者扣留暫住證等暫住人口身份證件的。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故意進行虛假申報或隱瞞暫住人口的,對直接責任人按每虛報、瞞報1人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第二十四條雇用(聘用)單位或個人、房屋出租人,窩藏違法犯罪分子,提供違法犯罪場所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雲南省行政復議規定》的有關規定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受理暫住證申請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受理當日及時辦理。對拖延辦理暫住證,故意刁難或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七條暫住證由省公安廳統壹印制。領取暫住證,要交辦證費。本辦法涉及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和目錄的樣式由省公安廳制定。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