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三十五條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上網電價、電網間互供電價和電網銷售電價。
電價實行統壹政策、統壹定價原則和分級管理。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