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廉租房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家庭收入證明。
(二)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