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必須在當地城鎮有常住戶口,在當地工作或居住,申請家庭應當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三)未享受下列購房優惠政策的: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房屋拆遷安置;
5.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二、申請廉租住房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家庭收入證明;
(二)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4)孤寡老人、烈士家屬、三級以上(含三級)傷殘人員、優撫對象、政府移交安置的退役士兵、當地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等人員,提供相關證明;
(五)縣房產(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申請廉租房的程序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無異議或者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登記結果向社會公開。
經審查,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