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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象嶼保稅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快廈門經濟特區自由港若幹政策的實施,促進兩岸及國際經濟合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參照國際慣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保稅區主要發展對外貿易、轉口貿易、倉儲運輸業務。

保稅區內允許金融、保險、期貨、商品展覽、商業零售等為企業生產生活服務的業務。

保稅區允許發展高附加值、低能耗、無汙染的商業加工產業。第三條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在保稅區投資設立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或機構。第四條在保稅區設立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保稅區的有關規定。

保稅區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五條保稅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在廈門市人民政府授權範圍內統壹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並配合和協調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在保稅區的工作。第六條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起草和修改象嶼保稅區總體規劃,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2.制定和發布保稅區管理實施細則;

3.在廈門市人民政府的授權範圍內,審批和管理保稅區的投資項目;

4.行使政府在保稅區的管理職能,協助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保稅區的相關業務;

五、負責保稅區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服務;

6.審批保稅區內中國人員的出國或出境申請。

七、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自己的管理、服務和經營機構,任免所屬幹部;

八、行使廈門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七條保稅區內設立海關、稅務和其他必要的管理機構。第三章企業設立和管理第八條投資者在保稅區申請設立企業,應當直接向管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並辦理海關和稅務登記手續。第九條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保稅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報管委會備案。第十條企業、辦事處應當建立海關認可的進出口免稅和保稅貨物專用賬冊。區內內資企業進口自用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同等待遇。第十壹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外帶入保稅區或從保稅區運往境外,免領進出口許可證;從國內非保稅區運入或運出保稅區的貨物,按廈門和海關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保稅區企業可自行決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資分配、經營管理、工程招標、產品價格等。第十三條企業申請變更投資者、變更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轉讓投資、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並、分立等必須重新辦理註冊手續。第四章金融保險第十四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允許國內外金融、保險機構在保稅區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經批準的金融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批準,允許已在廈門設立的金融、保險機構在保稅區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經批準的金融業務。第十五條企業外匯收支按照國家《保稅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和《廈門象嶼保稅區外匯管理實施細則》進行管理。第十六條保稅區內的企業,其經營收入的外匯,可以留成現金,周轉使用;內資企業的外匯凈收入,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於結匯,全額留成。五年後,結匯、共享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保稅區企業經批準,可以在境內外發行股票和債券,從境外籌集外匯資金。第十八條保稅區企業可根據外匯調劑的有關規定,在外匯調劑中心進行外匯調劑。第十九條外幣現鈔允許在保稅區流通。保稅區企業可在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開立外匯現匯帳戶。第二十條企業必須實行全額勞動保險。第五章稅收第二十壹條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免稅或保稅。經保稅區轉口的貨物或進口原材料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在進口環節免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免稅或保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和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銷往中國境內非保稅區,視同進口。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規定征收關稅、工商統壹稅或產品稅(增值稅)。第二十二條從境內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視同出口,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生產環節工商統壹稅或退還已征產品稅(增值稅);其中,用進口原輔材料生產的產品免征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