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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幹規定(2019修訂)

第壹條 為加強深圳市(以下簡稱市)出租屋管理,保障出租屋安全,維護社會治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業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本規定所稱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合法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機構、人員。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管理區域內的出租屋管理。

政府對公***租賃住房、產業用房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租屋和人口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完善管理制度,將出租屋和人口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範圍。

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出租屋和人口管理,組織街道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 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出租屋的人口信息和房屋信息核查采集,排查能直觀發現的出租屋安全隱患,並協助職能部門開展整治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治安管理及人口戶政管理,指導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建設、生態環境、稅務、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文化、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各自的法定職責範圍內對出租屋依法實施管理。第五條 市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履行以下出租屋管理職責:

(壹)負責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管理與維護;

(二)負責房屋編碼信息編制、維護和更新;

(三)指導監督各區人口、房屋基礎信息核查采集;

(四)協調各區配合職能部門開展出租屋安全隱患信息排查與通報。

區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在本轄區內履行以下出租屋管理職責:

(壹)組織各街道開展房屋編碼信息編制、維護和更新;

(二)組織各街道開展人口、房屋基礎信息核查采集;

(三)協調配合職能部門開展出租屋安全隱患信息排查與通報;

(四)組織各街道開展出租屋其他管理服務。

人口基礎信息是指《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規定的居住登記信息。房屋基礎信息包括房屋地址、房屋面積、實際用途、使用狀態等房屋物理信息。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股份合作公司等單位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第七條 禁止出租下列房屋:

(壹)被認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出租情形的。第八條 對禁止出租的房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整治,督促房屋所有權人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第九條 禁止違反國家規定在生產經營、倉儲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

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未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屋使用功能,不得進行開(堵)外墻門窗、封閉陽臺、搭建閣樓、棚蓋或者在天臺上搭建建(構)築物等行為。第十條 出租屋實行房屋編碼管理。房屋編碼信息由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統壹編制、維護和更新,並納入本市政務信息資源***享平臺供各部門使用。第十壹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租賃合同備案。第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於租賃關系成立、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屋所在街道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申報出租屋信息,包括本人及出租屋居住人員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等。

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同壹棟樓內出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指定專人履行信息申報義務,並將專人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報告房屋所在街道的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

(壹)出租房間達到十間以上的;

(二)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三十人以上的;

(三)以小時、天數為單位計算租期出租房屋的。

具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出租人應當依法安裝信息采集系統向公安機關即時報送相關信息。第十四條 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出租屋和人口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實現與公安機關居住登記申報系統的信息***享。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申報義務人申報的信息進行實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