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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定金和訂金有什麽區別嗎?求解!

租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這樣的: 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壹樣,但卻有本質區別。 “ 定金 ”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壹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壹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壹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 債務人 履行 債務 ,保障 債權人 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壹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壹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壹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 訂金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 違約責任 。 特別提示: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 商品房 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 購房 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麽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