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範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
國有公房租賃、職工與本單位的住宅租賃和廉租住房租賃不適用本辦法。第3條(術語含義)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或者盈余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第四條(管理原則)
政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監督、檢查和協調配合,建立信息交換系統,實現管理資源共享。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市房產管理部門下設的市房產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戶籍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租賃房屋無證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查處非法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稅務管理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承租人和常住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第六條(管理權限)
晉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市屬以上單位(含市屬)的非住宅房屋租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市房產管理處負責租賃登記。區以下(含區)單位和個人出租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五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的房屋租賃管理和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第七條(登記規定)
房屋租賃應當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房屋租賃雙方解除或者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和終止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八條(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租賃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壹)租賃雙方的名稱、住所和有效身份證明;
(二)房屋的位置、四至範圍、面積、結構、裝飾和設施;
(三)租賃期限和用途;
(4)租金及支付方式;
(5)房屋修繕責任;
(六)租賃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租賃合同的格式文本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擬定。第九條(登記程序)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2)租賃合同;
(三)房屋權屬證書;
* * *有房屋出租的,應當提交其他* * *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房屋委托代管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房屋轉租的,轉租人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第十條(房屋轉租)
在租賃期內,承租人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轉租合同應當征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第十壹條(登記的確認)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後,由房產管理部門向出租人發放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禁止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第12條(信息交流)
房屋租賃登記證是承租人依法出租房屋的憑證。
房地產管理部門為租賃房屋辦理租賃登記證後,應當定期向公安、工商、稅務、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辦理暫住登記和暫住證時,生產經營和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當查驗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如發現無房屋租賃登記的,應定期向房地產管理部門通報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