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沈陽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
2、房產證復印件,房主身份證復印件,辦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辦證人壹寸彩色照片兩張,租房協議復印件;
3、在校大學生,辦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辦證人壹寸彩色照片兩張,學校開具的在學校寢室住的證明;
4、單位提供的住房,房產證復印件,房主身份證復印件,辦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辦證人壹寸彩色照片兩張,單位開據的相關證明。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